申請危老重建,審查時程要多久?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本條例第四條申請案件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 30 日為限。前項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 15 日內審查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前二項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