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應備文件?
服務細項
如何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應備文件?
如何申請合法房屋證明?應備文件?
一、合法房屋證明申請
所謂「合法房屋證明」,係指建築物因未領有使用執照,由主管機關依既有資料審認其存在事實與使用狀況,核發之建築物合法使用或既存事實證明文件。
👉 專業術語:
既存建築認定(Existing Building Certification)
合法使用證明(Legal Use Certification)
二、受理機關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工務局(建築管理單位)申請,例如:
建管處(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三、申請條件(核心概念)
當建築物:
無使用執照
或屬早期建築(未納入建管制度)
即可透過文件佐證其存在時間與使用事實申請認定。
四、應備文件(專業分類整理)
(一)建築物存在事實證明(擇一或多項)
用來證明「這棟房子真的存在且已使用一段時間」
房屋稅籍證明
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證明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完工證明
土地使用現況調查資料(清冊/卡片)
航照圖、地形圖或政府測繪圖資
水電設表證明(自來水、電力)
戶籍初設籍證明
建築執照(如有)
👉 專業說法:
屬於既存事實佐證文件(Evidence of Existing Use)
(二)現況調查文件
建築物現況照片(外觀、內部、位置)
👉 用途:
確認目前使用狀態與結構存在
(三)申請人身分文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用於確認申請資格與權利關係
(四)土地及使用分區證明
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非都市土地:地籍謄本
👉 專業說法:
屬於土地使用管制證明(Zoning Compliance Documentation)
五、申請程序(專業流程)
填具申請書
備齊佐證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機關審查(文件審核+必要時現場會勘)
核發證明或補正通知
六、重要專業觀念
「合法房屋證明」≠「使用執照」
僅證明既存事實或使用狀態
不代表完全符合現行建築法規
不得作為新建或變更使用之依據
七、
「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檢具稅籍、登記、航照、水電或戶籍等既存事實佐證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既存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經審查確認後核發之。」
如無使用執照,須填寫申請書,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處三課提出申請。
1. 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1) 房屋稅籍證明
(2)建物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6)自來水或電費設表證明
(7)戶口初次設籍日期證明
(8)建築執照2. 現況照片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分區使用證明(都市土地)或地籍登記簿謄本(非都市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