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危老重建核准後,有規定什麼時候要申請建照嗎?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180 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 180 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