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如何推派管理負責人?

服務細項

商品名稱:

10.如何推派管理負責人?

詳細介紹: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管理負責人係指未成
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1人或依第28條第3
項、第29條第6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一般為所
有權人數較少、區分所有建築物規模較小或社區管理事務單
純易管理者(戶數少)。如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
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
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