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如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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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如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詳細介紹: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成立管委會程序如下:
(1)推舉有權利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由區分所
有權人2人以上互推一人作為召集人,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
的會議。如果是首次召開,通常由建築物的起造人來召開。
(2)召集合於法定程序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需提前10天以
書面形式通知,並明確載明會議的內容。選舉管理委員的事
宜必須在會議通知中公告,不能以臨時提案進行選舉。開會
時,需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所有比率2/3以上。如果未達
此數,則可重新召開。第二次會議門檻降低為3人並1/5以
上所有權人及所有權比例出席,決議的通過則需要出席人數
及所有權比率3/4以上同意。

(3)公告與通知住戶會議中決議的內容:開完會後15日內需將開
會中的會議紀錄(須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並由主席簽名)
送達每位區分所有權人並進行公告。倘若為流會後重新召開
的會議(又稱假決議),也是一樣需在15日內將會議紀錄送
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且公告,若在7日內未有全體1/2以上書
面反對,則該決議視為成立,在成立後10日內以書面送達各
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4)向地方政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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