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計畫經核准後,若鄰地想要併入,而因此超過時程獎勵時間,原核准之時程容積獎勵是否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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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計畫經核准後,若鄰地想要併入,而因此超過時程獎勵時間,原核准之時程容積獎勵是否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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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如需變更重建範圍或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者,起造人應提出變更計畫,重新申請審核。故重核後,鄰地併入為重建範圍,應重新申請審核,若重新申請審核時已逾容積時程獎勵時,則無時程獎勵優惠。依內政部 106 年 10 月 20 日授營更字第 1060815373 號函釋:重建計畫核准後未領得建照且未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限者,倘其變更內容含變更獎勵項目或重建計畫範圍等涉及建築師簽證及原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時,應依申請變更當時之建築相關法令予以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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