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30年以上?
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認定屋齡方式如下:1. 領有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2)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3)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訂證明、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4)其他證明文件